|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考核授予律师资格有关问题的函 |
|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2-16 16:48:17  |
|
|
司办函[2003]第102号
上海市司法局: 你局《关于考核授予律师资格行政审批事项的请示》(沪司发法制[2003])4号收悉。经司法部研究,答复如下: 考核授予律师资格是《律师法》赋予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且经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作为行政审批事项保留。但从我国律师业发展的客观要求以及协调考核授予律师资格与司法考试制度关系的角度出发,我部正在研究考核授予律师资格改革问题,考核授予律师资格工作目前处于暂停状态。鉴此,请你局向市政府反映,请求暂缓向社会公开此行政审批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办公厅 二○○三年七月一日
|
| 文章录入:zhoulawyer 责任编辑:zhoulawyer |
|
上一篇文章: 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 下一篇文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
| 【字体:小 大】【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