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广东金石行律师事务所网站!
   
专题栏目
最新热门文章
最新推荐文章
相关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您现在的位置: 广东金石行律师事务所 >> 金石 >> 法律法规 >> 国家法律 >> 宪法类 >> 文章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0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03月15日)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更新:2005-10-16 18:57:36

 

【数据库】中国法律法规大典(2004国家库)
【文献号】31318
【时效性】有效
【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03月15日)
【法规分类】宪法
【颁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颁布日期】1999年3月15日
【实施日期】1999年3月15日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二条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国新民主主 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都是中国共产 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 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 阻而取得的。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 根本任务是,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 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 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 东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 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 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 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 义国家。”修改为:“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 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 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 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 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 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集中力量进行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 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 平理论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 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 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 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 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第十三条宪法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规 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 法治国家。”
  第十四条宪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 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 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 配的原则。”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 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 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 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 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 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十五条宪法第八条第一款:“农村中的家庭联 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 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 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 自留畜。”修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 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 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 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 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第十六条宪法第十一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 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通 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国家 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 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 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 和管理。”修改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 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 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 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 导、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宪法第二十八条:“国家维护社会秩序, 镇压叛国和其他反革命的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 罪分子。”修改为:“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 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 罪分子。”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站长 友情链接 版权申明 网站管理 .
    广东金石行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E-mail:jsx83207690@126.com 
    地址:佛山市季华五路10号金融广场10楼 邮编:528000
    电话:(0757)83207690 83207691 传真:83207602 
    备案序号:粤ICP备051324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