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佛山市南海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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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广东省人… 来源:law.chinalawinfo.com 北大法宝-《中国法律检索系统》Tel:010-8266 8266 点击: 更新:2005-10-6 9:35: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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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佛山市南海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公告 【发文字号】粤府[2003]41号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03.05.14 【实施日期】2003.05.14 【唯一标志】16821858
【全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佛山市 南海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公告 (粤府[2003]41号) 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001年7月12日国法函〔2001〕200号文批准,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在佛山市南海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现公告如下:
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由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佛山市南海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负责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二、佛山市南海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具体职责是: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气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政处罚权;......
文件提供:law.chinalawinfo.com 北大法宝-《中国法律检索系统》Tel:010-8266 8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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